电子订舱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甲方: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60号HALO广场四期四层

法人代表:

乙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遵循“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促进发展、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乙方通过电子订舱的形式向甲方订舱,并委托甲方(或者甲方供应商)承运的国际集装箱货物,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电子订舱协议:

第一条:总则

1.乙方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在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的企业;

2.乙方同意以正式电子订舱报文替代纸面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和以电子数据签名或者电子章的形式向甲方申请订舱;

3.甲方以电子订舱确认报文替代纸面的订舱配舱回单形式确认订舱,接受乙方委托;

4.双方未能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收到确认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双方有权假定最初传送已经被收到;

5.双方均有义务留存对方发送来的电子订舱报文和传输日记,并应在发来的报文上注明发送人、接收人、发送/接收日期、时间和地点;

6.双方均有责任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报文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篡改或毁损的义务;

7.甲方将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乙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8.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订舱和电子订舱确认报文,具有与书面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对乙方所托运的货物享有运费追索权;

9.电子报文的保存期与纸面单证相同;

10.电子订舱作为EDI 电子数据交换的报文形式之一,双方均必须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电子数据交换(EDI)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电子订舱细则的有关要求;

2.对于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料,乙方必须作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和数据;若因乙方原因对电子数据签名(订舱密码)或者电子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使用该数据资料,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报文格式、代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向甲方提供内容正确、完整无误的集装箱托运数据;

4.乙方发送的电子订舱报文应包括详实准确的订舱号、协议号、装卸港口、货物交付地、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预配箱量箱型、货物明细(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特种货物尺寸等)、运费条款、预配船期和其他认为需要特别注明的信息,并加签电子数据签名(订舱密码)或者电子章后发送给甲方;

5. 乙方应将电子订舱报文在受载船舶截单前一个工作日发送给甲方;

6. 对于乙方出运特殊货物,如危险品、超尺寸货物和冷藏货物,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如甲方有要求)提供纸面的危险品说明书、危险品包装证明书、超尺寸货物的图纸资料和冷藏箱预冷证明等;

7. 乙方如需对委托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或件杂货进栈(库)的当天通知甲方;如电子订舱更改时间已经截止,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更改;

8. 乙方对通过电子订舱委托甲方承运的货物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运费、附加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9. 乙方对委托甲方出运的货物品名、数量、体积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有法律责任。

10. 如乙方委托甲方出运的货物在中转港发生查验、罚没,或在目的港发生查验或罚没或无人提货的,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且乙方根据甲方对第三方的对外赔付金额予以无条件支付。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子订舱的有关技术支持;

2.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电子订舱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电子订舱确认报文形式确认乙方订舱;

3.甲方接收到的电子订舱报文在形式上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传输不够有序或不符合标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重新发送;

4.甲方发送的电子订舱确认报文应包括乙方电子订舱号和提单号或拒绝订舱的理由;

5.当甲方接收到的报文经确认该项传送的报文的真正接收人有误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同时将这项信息从系统中删除;

第四条:提单签发

1. 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电子订舱数据锁定后的数据缮制提单,各个航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锁单,除非特殊需要,乙方不得对最终确认的提单数据进行更改.乙方如需增加提单正面条款或批注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体现于提单;

2. 乙方应对其所提供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凭有效的付款凭据或其他有效凭证向甲方申领提单;

3. 提单使用:使用“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或“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供应商联运提单或其它提单;

4. 提单签发:本协议所承运的货物,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船舶代理签发;

第五条:电子订舱通信费用

双方为传输电子订舱数据而产生的通信费用及所需的设备,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海运费和订舱费用的计收与结算

1. 乙方费用为单票结算的,订舱费用于盖申报前结算,应付海运费及其他费用于申领提单前汇至甲方相关账户,人民币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现金结算;

第七条 协议的履行:

1. 协议当事人应在各自的操作部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反映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所交换的全部电子报文清单输入电子订舱日志。电子订舱日志应由各方的专职人员作书面证明;

2.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

3. 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讯。在这期间,电子文件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或偶发的不良后果不负责任;

4. 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5. 一方若发现有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停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双方满意为止;

6. 电子报文进入指定接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发送人和接收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电子报文的地点。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如需修订或更新,甲方将会在甲方公司网站或通过其他途径通知乙方办理协议的更新。

2. 协议针对每单订舱,一旦订舱以及提单交货完毕,该协议自动针对该次失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当事人违反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特别声明

我司不接受或不承认任何订舱代理订舱,如订舱方未向我司披露实际委托人的,则订舱方即默认为我司的直接委托人,如产生纠纷,订舱方有义务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运费、包干费、其他费用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实际委托人为第三方公司,请提供订舱方与实际委托人协商后向华运作出的书面承诺,即发生运费、包干费或其他类似损失,由谁负担,如约定到付,收货人不付或不提货,发生的运费、目的港费用,损失,由谁负担, 如此项书面承诺书无法提供的,我司将仍然将定舱方认定为直接委托人。

第十一条 其它

1. 承运船公司的提单及运价本(表)条款,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2. 协议期间,乙方在向甲方申报所涉及的任何文件、保函上使用的副本公章、业务章与乙方正本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类文件、保函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5. 本协议生效后,除遇第八条原因外将长期有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