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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铁路”出口货物通关指引
来源:搜航网2023-09-18 11:23:12浏览量:676

一、一般模式

 

(一)出口申报前监管。

 

出口货物需要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的,按产地(含组货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原则,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申报前监管手续,海关业务现场根据布控指令和相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作业,并应企业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二)货物运抵始发站。

 

1.通关准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准备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所需单证及随附单据材料,对于涉及监管证件管理要求的货物,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交已申领的出口所需监管证件或批准文件及证明文件。

 

2.取得国际联运运单及电子预配舱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通过“95306 系统”进行线上提报计划,生成国际联运运单。始发站铁路部门组织装车,对列车进行编组发车,数据通过数字口岸系统传输至口岸海关,生成电子预配舱单信息。

 

3.全国通关一体化报关单申报或者转关单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系统内查询到预配舱单信息后按要求做好报关单申报工作,海关按要求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

 

(三)列车到达国际到发场。

 

列车到达到发线后,铁路列检部门对列车进行技术作业,铁路车务段部门按要求开展核对现车及货检作业。

 

(四)列车到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1.列车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铁路交接所登录数字口岸系统,审核国联运单信息。

 

2.到货通知。铁路交接所核实录入的运单信息后,进行到货通知,系统向企业指定的信息接收人发送短信通知,同时触发海关运抵报告,客户进行出口运单确认。

 

3.舱单处理。对于铁路交接所运单录入和客户运单确认过程中发现的舱单数据错误需进行修正的,铁路交接所向海关发送相关报文,海关接受到信息后进行审核;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需要进行的舱单分票/归并,由报关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发起申请,海关接收到信息后进行审核。

 

4.现场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查验通知后联系海关确定查验方案,同时向铁路部门申请查验调车,待查验列车调入对应查验区后,海关开展查验作业。

 

5.异常处置。参照进口货物处置。

 

6.放行。报关单完成现场接审单,涉及查验的货物完成查验作业,经系统判别后,符合所有自动放行要求的,系统将放行信息反馈至铁路数字口岸系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货物放行信息。

 

(五)列车到达国际到发场。

 

已放行出口的货物,列车再次到达国际到发场,铁路交接所正常开展核对现车货检作业,同时将车辆交接单、货物交接单及装载清单通过数字口岸发送至海关生成理货报告、出境确报及出境货物申报单。铁路车辆段按要求进行列检作业。

 

(六)其它事项。

 

1.出口转关申报。企业对出口货物有转关需求的,在转关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转关信息。海关对转关单进行审核放行,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出境地口岸海关后,口岸海关必要时核对转关货物封志状态、集装箱号等基本信息,无异常情况的,快速放行。

 

2.口岸地申报报关单。若企业选择在磨憨铁路口岸申报报关单,则需等待列车进入磨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方能申报报关单。

 

二、铁路快速通关模式

 

(一)进区前。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发站提报出口国联运单及出口快通申请,填写启运地(发站)关区代码和启运地(发站)口岸代码。

 

2.“95306 系统”向海关发送预配舱单及快通申请报文。

 

3.等待海关审核结果:“允许快通”或“不允许快通”。“允许快通”的,“95306 系统”向海关发送到货报告报文。

 

(二)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2.海关完成查验、放行。

 

3.海关放行后,装车发运,“95306 系统”向海关发送快通载运报文。

 

(三)列车到达口岸站。

 

1.口岸站可直接受理出口国联运单并向海关发送舱单报文及运输工具报文。即,到货通知时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口岸站受理时向海关发送装载舱单,列车出境时向海关发送列车出境申报,列车出境后向海关发送出境确报和理货报告。

 

2.口岸海关确认各环节报文接收正常后同意列车出境。

 

来源:昆明海关